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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关官员近日证实,于2008年10月15日正式合并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未依法向有关当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 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申报标准做出了规定,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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