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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报道,2月26日15时,在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赵C姓名权官司的二审开庭。
18时,法庭暂时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并组织双方进行和解。
19时12分,经过一个小时的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撤销上诉请求,赵C改名,取规范汉字。公安机关免费为赵C办理改名手续,并协助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至此,该案终以双方各让一步而告一段落。
名字引发的官司
23年前,律师赵志荣给儿子取名赵C(英文字母“C”),希望儿子把英语学好。同时,“C”是英文单词“中国”的首字母,而且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的意思。 没想到这让自己与儿子陷入了一场持续了两年的姓名权官司。
自出生起,赵志荣的儿子就一直使用“赵C”一名。2006年8月份,正在 贵州读大学的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要改名。尔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户籍科也告之,“赵C”录入不了公安部户籍网序。
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一名。但是,结果还是“不可以、需改名”。
赵C很喜欢自己的名字,认为简单、好记、不重名,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 “西西”。而且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档案关系都是“赵C”,要改名牵涉太多。同时,赵C也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在其出生时把“赵C”的户口和第一代身份证都给办了,现在又强迫他改名,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决定权。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2008年1月,赵C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
随后,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提出上诉。
庭审激辩
2009年2月26日,在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二审中,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首先,被上诉人是使用作为英文字母的“C”为名的,而作为汉语拼音字母的“C”读“雌”(谐音),而不是“西”(谐音)。此外,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都没有提供英文字母“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符号”的国家标准。
其次,现行的国家公安机关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是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设计和运行的,以赵C为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没有对《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和《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四条给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规定的义务予以必要的关注。
庭审中,赵C并未到场,赵志荣再次作为儿子赵C的委托代理人走上法庭。 赵志荣认为,该姓名22年的使用实践中,至今都没有一个重名的现象发生,且便 于他人书写、记忆、称呼、区别,更方便了户籍部门的管理。同时,该姓名的使用,都从未给原告本人及社会上的其他第三人带来任何不便,且在中考、高考时网上录取学校、买商业保险、办理银行存取款业务都非常方便快捷,未增加相关部门的任何成本。
对于有人担心会引起汉字与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结合姓名大量出现,其答案也应是否定的。中国的汉字文化毕竟是主流,数 字符号仅仅是我国的法律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而引进的一种辅助工具;绝大多数人先天固有的“从众心理”,决定了取此类名字的人群只有极少数;符合国 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只有几十个,以数字符号为“名”使用的概率也极少。
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持续了3个多小时。双方争论的焦点是,“C”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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